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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作案時間的搶劫案追蹤
圖為王朝的母親,開庭當天未獲準進入法庭旁聽。
現(xiàn)場采集單個指紋、作案時間等關鍵證據被認定;辯方觀點幾乎未獲法庭采納
■ “一樁‘沒有作案時間’的搶劫案”追蹤
河北保定,一起案發(fā)于2006年8月11日的持槍入室搶劫案,因有證據證明嫌疑人王朝案發(fā)當天不在案發(fā)現(xiàn)場,警方舉證的證據存在瑕疵,歷經5年,經過一審、二審、再審、提審、重審。
今年9月8日,開庭再審。最終,經過連續(xù)14個小時開庭審理,9月9日0:40分,保定市北市區(qū)法院合議庭以王朝犯搶劫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,剝奪政治權利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。
與此前判決一致。
當天,開庭之后,檢方再次經過補充偵查,證據增加了4大卷。不過,在質證過程中,沒有出現(xiàn)一條控辯雙方都認可的證據。
質證耗時8個小時。
最終,判決書采信了控方幾乎所有的證據和意見,辯方的證據和意見幾乎均未被采信。庭審后,一直等在庭外的王朝母親楊惠賢表示,還要上訴。本報記者 孔璞
焦點1 指紋證據是否成立
控方證據
當天在庭上,控方向法庭提交了由公安部出具的指紋鑒定報告,此報告由北市區(qū)公安局送檢。報告顯示:控方提交的酒瓶上的指紋樣本為王朝左手中指指紋。檢方稱,此指紋樣本采集自案發(fā)現(xiàn)場的酒瓶,證明了王朝曾到過案發(fā)現(xiàn)場。
辯方質疑:庭上,辯方有五點質疑:一、為何現(xiàn)場只采集到一枚指紋;二、拍攝的指紋照片沒有顯示酒瓶全貌,而酒瓶的照片也沒有顯示指紋,因此無法證實指紋來自案發(fā)現(xiàn)場的酒瓶;三、最重要的定罪證據之一———帶有指紋的酒瓶為何返還受害人,導致原證據無法恢復;四、王朝稱這枚指紋是北市區(qū)警察王小龍于案發(fā)后在某娛樂城中向他騙取的;五、指紋的提取、鑒定均由石俊鵬一人完成,程序違法,該指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和采信。
控方回應:控方稱,現(xiàn)場勘驗的時候采集了多枚指紋,但僅有一枚有鑒定價值。因為酒價值較高,所以應當事人要求返還??胤匠姓J發(fā)還酒瓶和指紋的采集鑒定存在瑕疵,但否認王小龍曾見過王朝。
【判決書】
判決書對幾乎所有辯方觀點均未予采納,幾乎全部采納控方觀點。
“關于辯護人提出指紋的提取、鑒定均由石俊鵬一人完成,程序違法,該證據不能采信,該指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觀點,經查,該證據由一人完成確實不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但石俊鵬出庭對提取、鑒定的具體過程做出了詳細解釋。另,本次開庭公安部已重新對指紋進行了鑒定,證實現(xiàn)場指紋系王朝所留,根據“兩高三部”《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該證據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。”
焦點2 手機話單是否“偽造”
控方證據
控方稱,根據移動公司的手機話單顯示,“139××××1190”在2006年8月11日早晨8點前后從石家莊出發(fā),于上午10點前抵達保定市區(qū),11:32—12:34,基站顯示是保定市華電小區(qū)的基站;下午兩點半回到石家莊。這一號碼正是王朝所使用。
控方認為,王朝于8月11日上午到過保定,并在搶劫發(fā)生的小區(qū)停留。
控方稱,關于手機話單的取得屬于偵查秘密,申請轉入不公開審理。合議庭予以批準。
辯方意見:辯方認為,該手機通話清單顯示信息不完整,系變造,不具有證據效力。警方通過話單找到使用過手機的王朝和手機持有者底雪峰夫婦,手機持有者底雪峰顯然比王朝更有作案動機。
【判決書】
控方關于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出具的號碼為139××××1190手機通話清單的辦案說明,不屬于法定證據及該手機通話清單顯示信息不完整,系變造,不具有證據效力,對通話清單的質證應當公開進行的辯護意見,經查,通話清單顯示的信息與多名證人證言證實撥打王朝電話,其本人接聽的情節(jié)相印證,該通話清單具有客觀性、關聯(lián)性,通話清單已經庭審質證,該辯護觀點不能成立。通話清單涉及偵查秘密及個人隱私,不公開審理于法有據。
焦點3 是否駕車到過保定
控方證據
從河北冀興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處的監(jiān)控信息中查到,一輛車牌尾數(shù)為“937”的小型車,于2006年8月11日早8點,從石家莊上高速,9點半從保定下高速。當天13點半,一輛車牌尾數(shù)為“937”號碼的小型車又從保定上了高速。
檢方認為,該車所出現(xiàn)的位置與王朝手機號的漫游軌跡一致,且王朝那天駕駛的車輛,車牌號剛好是“冀AW5937”,因此進一步證明王朝于案發(fā)當天開車到過保定。
辯方意見:辯方認為,尾號為“937”的車輛全國有許多輛,控方的證據無法證明高速公路信息系統(tǒng)顯示的是同一輛車,而且沒有尾號“937”的轎車從石家莊下高速公路的記錄。因此該證據沒有證明力,不應采信。證據在此前的二審中未采信。
【判決書】
“關于辯護人提出高速公路監(jiān)控信息顯示的尾號為937的車輛不能認定為王朝駕駛的車輛的辯護觀點,經查,證人邢世平等人證言、王朝手機運行軌跡相互印證,證實了王朝駕駛冀AW5937雪鐵龍賽納汽車來往于石家莊與保定的情節(jié)。”
焦點4 是否有作案時間
控方證據
當天在庭上,拿出保險公司出示的驗損單證明,王朝于2006年8月10日在保險公司驗損。保險公司職員李保剛言辭證據表明,8月10日車輛拆解、驗損已經結束。
王朝和邢世平(與王朝發(fā)生汽車事故后一起驗車的人)簽名的《石家莊市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》落款日期為2006年8月11日。
做出結論書的物價局工作人員郭永軍表示,因“一車不二拆”,結論書有可能是8月10日在保險公司驗損后做出,但日期填寫了8月11日。
控方據此認為,王朝和邢世平在8月10日已對車輛進行驗損,和8月11日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莊辦理交通事故手續(xù)在時間上并不沖突。
辯方證據、意見:當天在庭上,辯方出示了河北省高院2010年10月審理此案時物價局工作人員郭永軍的證詞,郭永軍承認,他是在2006年8月11日,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價格鑒定結論書,并稱“這個日子錯不了”還有證人邢世平于2007年3月的證詞,邢表示,11日上午和下午,他與王朝一起定損、交費、簽字,中午吃飯分開。此外,還有王朝朋友等人的證言證明王朝當天在石家莊處理汽車事故。
辯方認為,如按控方所說,結論書為8月10日做出,則與邢世平朋友證詞中11日下午簽字的情節(jié)矛盾。
【判決書】
經查,王朝所使用的139××××1190手機的運行軌跡與楊惠賢證言、被害人陳英茹陳述、證人邢世平等多人證言吻合,證實王朝案發(fā)當天到過保定。
保險公司的理賠卷宗中的原始記載及證人李保剛均證實,8月10日車輛拆解、驗損已經結束,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莊辦理交通事故手續(xù)在時間上并不沖突。
王朝及辯護人提出王朝沒有作案時間的觀點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,不予采納。
焦點5 作案動機是否充分
刑事自訴代理人證據
代理人提出了15條證據,證明王朝并非兩家公司的股東,有吸毒史,欠外債近200萬元。因此需要搶劫得錢,從而有作案動機。
辯方意見:反對在刑事法庭上搞道德審判。
被告意見:王朝稱,第一家公司是他出資為朋友所開,他代為打理,公司仍在朋友名下。第二家公司因他與股東李向東兄弟有矛盾,故退出。所謂欠債,是鹿泉鋼鐵廠欠該公司的工程款,該業(yè)務為王朝聯(lián)系,鹿泉鋼鐵廠要求通過王朝付款,因他入獄,款項一直未付給公司。
焦點6 持槍搶劫能否認定
控方證據
控方表示,因偵查工作存在瑕疵,案發(fā)時間難以確定。
據被害人陳英茹講述,犯罪嫌疑人是持槍進入她家,并在她家里開了一槍。直到今年5月,新采集的證據中她仍這么說。
控方意見:檢察機關指控所搶劫物品,只有被害人陳述,沒有贓物下落,不能認定。
【判決書】
關于王朝辯稱被害人陳述中稱搶劫的人持槍,搶劫事實尚未查清的辯護意見,經查,公安機關在現(xiàn)場勘驗中未發(fā)現(xiàn)彈痕,也沒有找到槍支下落,公訴機關認為王朝持槍搶劫的證據不足,未予認定,故該辯解觀點不能成立。
■ 反思
公訴人當庭反思此前辦案瑕疵
認為此前辦案中存在36個瑕疵;保定市檢察院稱李剛未對嫌疑人刑訊逼供
9月8日,在庭審現(xiàn)場,公訴人認為,偵查機關、審判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的瑕疵,以及檢察機關未能認真履行法律監(jiān)督職責,是造成本案反復審理的主要原因,值得政法機關深刻反思,引以為戒。
關注此案的北京理工大學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,對“瑕疵說”并不認可,他說:“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樣提取和鑒定指紋……任何人都可能被隨意定罪。”
公訴人“瑕疵說”受質疑
“一個普通的入戶搶劫案件,為什么會經過一審、二審、再審、提審、重審,歷經五年?為什么會引起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?為什么在社會上造成如此巨大的影響?”在9月8日庭審中,公訴人在公訴人意見書中對此案進行了反思。
公訴人認為,偵查機關、審判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的瑕疵,以及檢察機關未能認真履行法律監(jiān)督職責,是造成本案反復審理的主要原因,值得政法機關深刻反思,引以為戒。
公訴人列舉了諸多辦案瑕疵,其中包括“《現(xiàn)場勘查筆錄》制作不規(guī)范,有瑕疵,偵查人員和見證人在現(xiàn)場勘查筆錄上沒有親筆簽字”,“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區(qū)分局偵查人員2006年11月2日在石家莊市質監(jiān)局招待所詢問證人底雪峰,三份詢問筆錄中記載的詢問時間存在沖突”等。他們統(tǒng)計發(fā)現(xiàn),此前辦案過程中存在36個瑕疵。
北京理工大學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一直關注此案,他對公訴人的“瑕疵說”并不認可:“如果沒有簽字的現(xiàn)場勘查筆錄都可以定罪,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樣提取和鑒定指紋,如果可以施加壓力讓辯方證人重新陳述,如果可以組成‘專案組’動員一切力量對付某人……任何人都可能被隨意定罪。此案諸多所謂的‘瑕疵’,其實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,相關證據應予排除。”他認為,此案疑點極多。關于刑訊逼供,辯方可要求檢方提供全程同步訊問錄像并在法庭質證。一起建立在未排除刑訊逼供可能和檢方自稱36個“瑕疵”基礎上的搶劫案,是不可想象的。
保定市檢察院稱李剛未刑訊逼供
庭審中途,記者獲得一份保定市檢察院提供的“關于李剛刑訊逼供”的調查報告。
報告稱,經保定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成立調查組的調查,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區(qū)分局李剛(河北大學校園車禍肇事者李啟銘之父)、王小龍等偵查人員均否認在辦理王朝搶劫案件中存在刑訊逼供行為。
不過,在9月8日的庭審現(xiàn)場,王朝不止一次地大聲提及李剛等人對他刑訊逼供的情況。王朝稱,在2006年10月31日他被刑拘后,一直到11月13日送到看守所之前,在十幾天的時間里他受到了極不人道的對待,李剛、王小龍等人對他進行了刑訊逼供。
王朝還表示,在今年3月22日他換押至保定市看守所之后,他受到的待遇仍不公平,很多應有的權利沒有享受,保定市公安局“3·28”專案組從“第一天就跟我講李莊案,講李莊認罪的情況,做我的思想工作,讓我認罪”。
王朝的母親楊惠賢稱,她2007年2月14日第一次見王朝,王朝胸口仍可見極明顯的疤痕,據王朝稱是電擊所致。保定市看守所三名工作人員曾向她透露,看守所保存有王朝被打的照片,看守所曾因王朝傷勢拒收王朝。
之前,北市區(qū)法院為此次庭審開設了官方微博,并在微博上對判決結果等進行解釋。不過,解釋沒有消除公眾的疑問,多有評論認為案件疑點重重。